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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案例|劉某某訴王某某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案

來源:省法院研究室、宣傳處、融媒體中心、白銀中院 發(fā)布時間: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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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訴王某某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案

——離婚后發(fā)現(xiàn)子女非親生的,可以請求返還撫養(yǎng)費、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入庫編號 2023-07-2-016-001

關鍵詞  民事 離婚后損害賠償 非親生子女 撫養(yǎng)費 精神損害賠償


基本案情

劉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其與王某某的離婚調解書,由王某某支付非親生子女撫養(yǎng)費48000元,支付過錯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劉某某與王某某相識相戀并開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13日生育男孩劉某甲。2011 年7月11日,雙方在景泰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于2014年2月19日生育女孩劉某乙。2018年4月16日,因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劉某某離婚并分割婚后共同財產,同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長子劉某甲、長女劉某乙均隨劉某某共同生活,撫養(yǎng)費劉某某自理;婚后共同財產房屋一套、小型普通客車一輛、楊某某借款債權歸王某某享有,王某某給付劉某某夫妻共同財產差價款10萬元。離婚后,雙方為了孩子能夠健康成長繼續(xù)共同生活在一起,劉某某依舊外出打工,王某某及劉某某母親在家照顧兩個孩子并經營早餐店,期間劉某某將賺來的錢轉給王某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撫養(yǎng)孩子。2020年下半年,王某某與劉某某及其母親發(fā)生矛盾,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下去,劉某某母親便回老家居住生活,王某某一人照看兩個孩子。2021年3月1日,王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兩個孩子由其撫養(yǎng),由劉某某承擔兩個孩子撫養(yǎng)費共計1600元;同年4月8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兒子劉某甲由劉某某撫養(yǎng),女兒劉某乙由王某某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均自理;同時約定,2021年兩個孩子繼續(xù)由王某某撫養(yǎng)照顧,劉某某承擔兩個孩子撫養(yǎng)費15000元,于年底支付清(期間劉某某給付王某某孩子撫養(yǎng)費4000元)。2021 年5月14日,經親子鑒定,排除劉某某是劉某乙的生物學父親。

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王某某返還劉某某對王某某孩子(劉某乙)的撫養(yǎng)費用30000元;二、王某某賠償劉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三、駁回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一、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王某某在與劉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生育女兒,違反了夫妻之間忠誠的義務,王某某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給劉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故劉某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結合過錯程度、當?shù)亟洕健⑼跄衬车慕洕芰Φ染C合認定,王某某向劉某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并無不當,王某某上訴稱金額過高,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二、關于返還撫養(yǎng)費問題。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劉某某與劉某乙無血緣關系,對劉某乙并無法定撫養(yǎng)義務,故對劉某某為劉某乙所付出的撫養(yǎng)費應當由王某某返還給劉某某。關于返還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一審法院參照本地區(qū)生活消費支出水平,酌定為30000元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裁判要旨

一方在離婚后發(fā)現(xiàn)婚生子女非親生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返還為撫養(yǎng)非親生子女支出的撫養(yǎng)費,并請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條、第1043條、第1085條、第10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5條

一審: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人民法院(2021)甘0423民初2631號民事判決(2021年9月26日)

二審: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甘04民終1582號民事判決(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