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甘肅某電器科學研究院訴天水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行政協(xié)議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8日,甘肅某電器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電科院)與天水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天水經開區(qū)管委會)簽訂了《電工產品綜合檢測試驗研究基地項目入駐天水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社棠工業(yè)園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了電科院將檢測費的部分收入上繳天水經開區(qū)管委會。2012至2020年匯入檢測收入已按約定上繳天水經開區(qū)管委會,天水經開區(qū)管委會向電科院財政撥付部分資金。2020年12月,電科院向天水經開區(qū)管委會申請撥付剩余資金,天水經開區(qū)管委會對該撥款申請未予同意,引發(fā)行政爭議。同時,電科院使用的土地被天水經開區(qū)管委會收回并出讓給第三方,電科院以天水市政府、天水經開區(qū)管委會、天水市自然資源局等為被告,分別在天水秦州區(qū)法院、天水中院、省高院提起16起關聯(lián)訴訟案件,經多方協(xié)調,全部案件協(xié)調結案。
【典型意義】
為助推法治政府建設,促進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天水、隴南、定西市政府與天水、隴南、定西中院共同簽署了《行政審判跨區(qū)域協(xié)作協(xié)議》。本案因收回土地引發(fā)的行政爭議歷時5年未能有效解決,本系列案涉及天水市政府前后兩次招商引資項目,因涉及天水市領導的換屆調整,分管領導職責變動,特別是原告某電科院系甘肅省市場監(jiān)管局的直屬企業(yè)。天水中院、隴南中院積極啟動府院聯(lián)動機制,互通信息,中院院長和市政府的主要領導多次溝通、協(xié)商化解之策,省高院與省市場監(jiān)管局多次座談,最終爭議得以圓滿化解,所有行政案件全部撤訴結案。本案是通過府院聯(lián)動機制,天水中院、隴南中院和省高院從各自優(yōu)勢出發(fā),協(xié)調配合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
馬某訴華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
【基本案情】
馬某系甘肅某建筑公司招聘的土建工人,在其承建項目工地從事綠化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亦未參加社會保險。2021年8月28日上午10時許,馬某在從事綠化工作時,遇見工友三輪拖拉機發(fā)生故障,應工友邀請上前幫忙啟動發(fā)動機時,右手不慎被搖把打傷。次日,馬某前往華亭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右手第三掌骨骨折。2022年9月30日,馬某申請工傷認定,華亭市人社局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馬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甘肅某建筑公司不服,向涇川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華亭市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一審法院認為,馬某在上班過程中幫助工友完成單位安排的工作,即使幫助行為超出自己工作范疇,但幫助內容仍屬用人單位工作范圍,并非馬某出于個人原因和個人目的所做的個人事務,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華亭市人社局認定馬某構成工傷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甘肅某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甘肅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工傷保險資格認定類案件不僅涉及法律適用問題,也涉及勞動者、企業(yè)、行政機關三方利益的維護和社會價值的引導,在案件處理中既要依法樹立裁判規(guī)則,也要注重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案件,需要考量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個法定因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指導致傷害后果發(fā)生的條件是職工從事工作或者履行工作職責造成的,要求所受傷害與工作具有相關性,這是衡量職工所受傷害是否為工傷的核心要素。本案中,馬某在工友工作遇到困難時給予幫助既符合人之常情,亦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同時發(fā)揚了生產活動中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的良好道德風尚,特別值得提倡和褒揚。馬某作為眾多勞動者中的一個縮影,因工作中一次幫助行為遭受傷害,受益者為甘肅某建筑公司,應給予勞動者充分的安全感和職業(yè)保障。本案依法認定馬某為工傷,符合工傷認定的“三要素”,體現了真善美,傳遞了正能量,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司法力量保障了勞動者勞而有得、勞而有獲、勞而無憂。
案例三
李某海訴城關區(qū)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19日,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李某海父親名下的住宅被納入征收范圍。在協(xié)商補償無果的情況下,2013年9月,房屋被強拆。李某海要求相關部門承擔責任,但多個部門均認為自己不是拆除主體,不應為此負責。李某海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城關區(qū)政府強制拆除李某海房屋的行為違法。李某海向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判決城關區(qū)政府賠償房屋損失。本案歷時長、矛盾深,被拆除房屋面積大,權屬幾經變遷,情況十分復雜,僅靠判決必然會引起上訴、申請再審,案結事不了,遂確定了盡量以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的思路。但在工作推進過程中,由于李某海因病去世,其繼承人作為原告繼續(xù)訴訟。2023年下半年,地方財政吃緊,巨額賠償給政府履行生效判決造成較大壓力。合議庭審時度勢,及時轉變思路,了解到原告所在村進行城中村改造的信息,迅速發(fā)力,多次對接行政機關,擺事實、講困難,曉之以理、明之以法。在法院的持續(xù)督促下,通過引入街道、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等多方力量,多次協(xié)調,最終以安置房的形式滿足了原告的合理訴求,后原告向蘭鐵中院提交撤訴申請,歷時十多年的征拆糾紛得以平穩(wěn)化解。
【典型意義】
當前,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是做好行政審判的時代要求,行政審判要牢固樹立“雙贏多贏共贏”,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本案行政爭議發(fā)生多年,從確定適格拆除主體到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政府未能積極履行行政賠償職責,歷時多年,一審法院審時度勢,傾力協(xié)調,通過引入街道、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等多方力量,多次協(xié)調,一方面引導行政相對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依法合理表達訴求;另一方面促進行政機關落實府院聯(lián)動機制,做實“后半篇文章”,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案例四
李某訴山丹縣人民政府給付征地補償款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9日,山丹縣南灣村與李某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李某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017年4月因修建山丹大佛寺景區(qū)旅游公路,征收李某家庭的承包地3畝。2017年,山丹縣清泉鎮(zhèn)政府將應支付李某家庭的征收款錯誤支付給李某之兄。李某等4人于2020年11月12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山丹縣政府給付征地補償款。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山丹縣政府副縣長出庭應訴后,責令清泉鎮(zhèn)政府向有關人員追責,并積極配合嘉峪關中院調解結案,山丹縣政府向李某等4人支付了征地補償款。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行政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目的一是通過庭審,掌握行政機關執(zhí)法中存在的問題,便于以后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二是實現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化解行政爭議。本案山丹縣副縣長出庭應訴后,發(fā)現鄉(xiāng)政府在支付征地款中存在失誤,積極配合法院協(xié)調化解,最終經過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了協(xié)議,化解了長達五年的行政訴訟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本案也屬于異地法院與當地法院協(xié)同配合化解行政爭議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
高某訴民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上午11時50分許,顧某某在辦公室工作期間出現頭痛、冒虛汗等癥狀,后顧某某走出單位準備回家,駕車途中病情加重,到達住宅樓下時已昏迷不醒,被他人送往醫(yī)院急診搶救。2021年7月13日22時20分,顧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2021年9月13日,顧某某的親屬高某向民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縣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高某不服該決定,請求依法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甘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僅包括職工從事工作、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間和地點,也應當包括職工為履行工作職責、完成工作所必須花費的時間和必經地點。本案顧某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視同工傷的條件。甘州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民樂縣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典型意義】
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保護、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享有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權利。一般的工傷認定主要是針對的是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實踐中,除了受到事故傷害,還有在工作中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情形,這種情況是將工傷范圍從“傷”擴展到“病”,稱為視同工傷。本案因職工在工作中發(fā)病,在回家途中病情加重被送往醫(yī)院搶救,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視同工傷條件,人社部門應當認定工傷。本案確立的審判規(guī)則,有利于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消除“類案不同判”,實質化解矛盾糾紛。
案例六
后某某訴永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舉報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后某某通過“12315”平臺投訴稱,其在永昌縣城關鎮(zhèn)某超市消費6元購買了辣片和飲料,辣片已過保質期,要求依法查處并賠償。永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投訴后,對某超市進行了檢查,未發(fā)現后某某購買的食品,后組織調解時通知后某某到場,但其未到場,遂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后某某再次通過“12315”平臺進行了舉報,永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再次啟動調查程序,后某某不予配合,拒絕提交錄制視頻資料的原始載體,永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決定不予立案。后某某向永昌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永昌縣人民政府維持了原行政行為,后某某不服提起訴訟。另,后某某訴訟前以商品質量問題為由對不同商家在“12315”平臺投訴96次、舉報25次。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后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行政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當前市場監(jiān)督管理領域困擾問題之一:偏離正當目的濫用投訴舉報權。投訴、舉報權系憲法、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目的在于糾正不當行為,救濟或彌補受損的合法權益。但現實中存在大量以維權之名,惡意投訴舉報牟取不當利益之行為,后某某在同一時間段內鎖定目標后,多次向不同商家購買小額商品,在自身合法權益未受損的情況下,主動以小額金額購買商品存在質量為由頻繁向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已偏離保護合法權益之正當目的,屬于濫用投訴舉報權,其行為不應鼓勵。本案審理為規(guī)制濫用投訴舉報權確定了裁判規(guī)則,也為行政機關處理合法維權的投訴舉報和濫用投訴舉報權確定了行政處理規(guī)則。
案例七
張某廣訴徽縣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2日,張某廣通過郵寄方式分別向徽縣自然資源局、徽縣江洛鎮(zhèn)人民政府和隴南市人民政府提出公開“甘肅省隴南市徽縣江洛鎮(zhèn)清河村涉及的征地批復、一書四方案、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地上建筑補償安置方案、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及江洛鎮(zhèn)政府對該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作出的批準文件”的申請。2022年12月2日,隴南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隴南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告知書》,對張某廣公開了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張某廣同時向徽縣自然資源局、徽縣江洛鎮(zhèn)人民政府和隴南市人民政府提出相同內容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中隴南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在2022年12月2日出具了《隴南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告知書》,對張某廣公開答復了其所申請公開的全部政府信息。張某廣在已獲悉所申請的政府信息的情況下,以徽縣自然資源局為被告對其申請未進行答復的行為堅持起訴,人民法院以提起行政訴訟不具有起訴利益和正當性為由,裁定駁回張某廣的起訴。
【典型意義】
政府信息公開是建設法治政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是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一方面行政機關要切實履行審查義務,確保將保護社會公眾知情權的立法宗旨落實到位;另一方面法院也有義務識別、判斷當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國家審判制度加以解決的實際價值或必要性,從而避免因缺乏訴的利益而不當行使訴權導致浪費行政和司法資源。本案原告在已收到所申請的政府信息答復后,其政府信息公開訴求已經得到實現,仍然以自然資源局對其申請未進行答復為由堅持提起行政訴訟,顯然不具備訴訟的正當性,未合理行使訴訟權利,法院對其起訴依法予以駁回。
案例八
某吉公司訴武山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18日,武山縣招商局與某吉公司簽訂了《年產20萬噸復合肥項目投資協(xié)議》,約定將案涉7219廠區(qū)20畝土地及3000平方米車間及辦公樓租賃給某吉公司投資建設復合肥生產項目,租期30年。2009年8月31日之后,某吉公司停產。2018年7月4日,武山縣招商局解除與某吉公司的租賃合同。同年8月27日,武山縣招商局向某吉公司發(fā)出《投資協(xié)議終止通知》,通知5日內協(xié)商有關事宜,并與縣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協(xié)商原國有資產移交事宜、做好搬遷準備。10月15日,武山縣人民政府作出搬遷公告要求于2018年10月30日前全部自行搬離。12月,原7219廠區(qū)被規(guī)劃為住宅用地,武山縣國土資源局對該處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2019年8月9日,武山縣招商引資綜合服務中心通知某吉公司五日內辦理搬離設備、物品,并交付土地和房屋等租賃物的相關事宜。8月13日,某吉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投資協(xié)議終止通知》,繼續(xù)履行該投資協(xié)議。8月14日,武山縣政府組織力量將某吉公司租賃廠房內的物品強制搬離,生產設備予以拆除。遂后,秦州區(qū)法院判決確認《投資協(xié)議終止通知》違法,駁回某吉公司要求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的請求。某吉公司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法院判決確認武山縣人民政府2019年8月14日強拆某吉公司設施的行為違法,并賠償某吉公司財產損失共計206萬余元。
【典型意義】
行政審判要堅持依法保障民營經濟等各類產權的重要使命,保護產權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央明確提出要健全以公平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平等保護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企業(yè)產權,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yè)家權益。本案是一起因政府開發(fā)案涉土地終止投資協(xié)議,強行搬遷企業(yè)財產引發(fā)的行政賠償案件。雖然政府多次告知某吉公司租賃合同終止,應當自行搬遷生產設施及其辦公用品,但是某吉公司拒絕搬遷,在此情況下,行政機關行使強制執(zhí)行權應當嚴格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依法強制搬遷。發(fā)生搬遷爭議之后,政府并未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在案件尚在秦州區(qū)法院審理期間,政府組織力量強制搬遷,顯然程序違法,給某吉公司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本案對行政機關因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的賠償問題進行了精準監(jiān)督,也為其他民營經濟的發(fā)展提供良好的政務環(huán)境和法治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