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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舞蹈課上受傷,責任誰來擔?

來源:天水秦州區(qū)法院、省法院宣傳處、融媒體中心 作者:(插畫):定西中院 韓沛燃 發(fā)布時間: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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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2020年9月起,原告萬某某在被告某舞蹈培訓機構報名學習中國舞。2024年1月23日上午8時30分許,原告站在高約30厘米的條形凳子上練習側手翻時摔倒至地面受傷。當天原告被送往某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肱骨髁上骨折,支出醫(yī)療費17436.98元。審理中,雙方對原告當時在練習側手翻時有無老師輔助各執(zhí)一詞:原告陳述其在練習側手翻時,沒有老師輔助,舞蹈老師僅是站在孩子身邊看著;而被告陳述當時原告由一名助教扶著,但可能因助教老師扶原告的手有點松弛導致原告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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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當時被告授課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老師對原告進行了輔助,即使如被告所述,事發(fā)當時原告確實由一名擔任助教的在校大學生輔助,但被告作為專業(yè)的舞蹈培訓機構理應充分認知舞蹈動作存在的潛在風險。原告在進行有一定難度的側手翻動作時,僅有未取得相應資質且缺乏教學經驗的一名在校大學生助教輔助,且被告陳述因輔助原告的助教老師的手松弛才導致原告摔倒受傷。原告在老師的指導下正常練習舞蹈,不存在任何過錯,故原告因本次事件產生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118896.35元應由被告全部承擔。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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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學校作為專業(yè)舞蹈培訓機構,應對參加培訓舞蹈的未成年孩子盡到足夠的教育和管理職責,確保參加學習的學員人身安全。如果未成年人在學習舞蹈的過程中受傷,若培訓機構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將對受傷者承擔侵權責任;舞蹈培訓機構作為經營者和管理者,不能以自甘風險免除其責任。同時,未成年人天性好動且不具備足夠的安全意識,家長也應引導孩子提高安全意識,遵守教學安全規(guī)范,避免受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顒咏M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