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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順風車”出事故,責任由誰來承擔?

來源:金昌市金川區(qū)法院 發(fā)布時間: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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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搭乘“順風車”屬常見現象,但若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員傷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應該如何承擔呢?請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與李某、張某一同在某工地務工,工地離家較遠。某日,下班時王某駕駛個人私家車攜李某、張某一起回家。行駛過程中,王某駕駛的小車與陳某駕駛的車輛相撞后又撞上道路中間的護欄,導致李某、張某二人受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交通事故系王某疲勞駕駛所致,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本輕松的回家之路卻變成了一場飛來橫禍,兩位傷者與王某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于是訴至金川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賠償醫(y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0余萬元。王某認為其行為屬好意同乘,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

所謂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搭便車”“搭順風車”,具有無償性、非營運性和非法律約束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之規(guī)定,本案中王某雖然在此次交通事故時未向李某、張某收取費用,但根據法庭審理查明事實及雙方陳述,在以往的搭乘過程中,王某向二人收取過費用,收取費用時間為返程時統(tǒng)一收取。此次交通發(fā)生時還未返程,因此李某、張某還未向王某付費。王某駕駛的小轎車雖系非營運機動車,但屬于有償搭載李某、張某,故本案不應認定為好意同乘。

但承辦法官考慮到雙方系工友關系,李某與張某主動要求搭乘王某的車輛。本案調解結案既可以解開雙方心結,又能案結事了。最后在承辦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王某按照75%的責任承擔二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6萬元。

 

法官提醒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駕駛疲勞會影響到駕駛人的注意、感覺、知覺、思維、判斷、意志、決定和運動等諸多方面,如果在疲勞狀態(tài)下繼續(xù)駕駛車輛,會感到困倦瞌睡,四肢無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斷能力下降,甚至出現精神恍惚或瞬間記憶消失。這些因素都可能會導致駕駛人出現操作失誤,或修正時間不當,極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員務必要提高警惕意識,規(guī)范行車,切莫抱有僥幸心理疲勞駕駛。

除此之外,駕駛人還需要熟悉相關的行車安全常識,才可以確保遇到突發(fā)情況時可以有效地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