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jì)50年代和80年代,在甘肅武威纏山村磨嘴子漢墓先后出土了兩批木簡,其中1959年出土了第一批木簡10枚(又稱“王杖十簡”),1981年又出土了第二批木簡26枚,末簡有“在王詔書令”字樣,故稱此簡冊為“王杖詔書令冊”。該兩批木簡內(nèi)容記載了關(guān)于尊敬老者、撫恤孤寡老弱等內(nèi)容。
《王杖十簡》與《王杖詔書令冊》中記載,漢代對老年人的保護(hù)有著這些規(guī)定:1.對70歲以上的老人授予王杖,王杖上以鳩鳥作為裝飾,持此杖者與持節(jié)者待遇相同,不論是官吏還是平民,如果有敢于謾罵、毆打的,按大逆不道罪處以棄市之刑(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zhí)行死刑);2.持杖者可以出入官府節(jié)第,可乘車沿馳道邊行駛;3.男子到了60歲以上,若無兒子則稱之為鰥;女子到了60歲以上,如無兒子則稱之為寡。鰥寡之人在市場做買賣,不收租稅,若有人愿意贍養(yǎng)和照顧這些老人,亦可免除其租稅;4.凡70歲被授予王杖的老人,其地位相當(dāng)于食俸六百石的官吏,進(jìn)入官廷不用小步疾走;5.持杖者如果犯了耐罪(剃去鬢須)以上,在無人起訴之前,不得征召服役或者侮辱,否則按照大逆不道罪論處;6.70歲上的老人,若非首謀殺傷人,則可不予追究。
《王杖十簡》與《王杖詔書令冊》中記載著這樣如下幾個引用以上規(guī)定進(jìn)行判決的案例:1.汝南郡男子王安世,擊打持王杖的老人,并折斷王杖,被判處棄市;2.男郡亭長司馬護(hù),擅自傳詔持杖老人,并對其進(jìn)行捆綁和拘留,被判處棄市;3.長安東鄉(xiāng)嗇夫田宣,捆綁持杖老人,被男子金里告發(fā),被判處棄市;4.隴西男子張湯,毆打持杖老人,折斷王杖,被判處棄市。
《王杖十簡》和《王杖詔書令冊》中均反映出的儒家法律思想主要體現(xiàn)在尊敬老人、保護(hù)老人權(quán)益的立法原則上,在適用中,一方面是寬刑主義,寬刑對象是70歲以上接受王杖的老人,他們犯罪可以減免刑罰,這是對西周以來“明德慎罰”傳統(tǒng)的繼承;另一方面是重刑主義,重刑對象是那些毆辱杖主的人,他們均以大逆不道的罪名處以棄市,這是對破壞儒家倫理秩序的懲罰,但無論是寬刑主義還是重刑主義,都是儒家尊老、敬老的集中體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