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蘭新鐵路甘青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jīng)理兼蘭州鐵路局副局長史克臣受賄案,對被告人史克臣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史克臣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45萬余元,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鑒于被告人史克臣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大部分追繳到案,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史克臣表示服判,不上訴。